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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预拌混凝土等部分工程材料的取样和送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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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8:53: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强化预拌混凝土等部分工程材料的取样和送样的通知
藏建质字[2006]05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建筑门窗、防水卷材、干压陶瓷砖(瓷质砖)以及PVC、PPR、PE等塑性给(排)水管材等进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建筑工程的质量,现将对上述试验项目涉及的有关检测试样的见证取样和送样事宜通知如下:

一、送检项目检验依据

㈠检验依据:

1、GB50080-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2、GB/T5237.1-6-2004《铝合金建筑型材》、GB/T8479-2003《铝合金窗》。

3、GB/T7106-2002《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8-2002《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4、GB18242-2000《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3-2000《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5、GB/T4100-1999《干压陶瓷砖、瓷质砖试验方法》。

6、GB/T5836.1.2-1992《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8804.1.2.3-2003《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测定》等。

㈡取样材料

1、商品混凝土:⑴预拌混凝土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制作试块,作为结构混凝土强度依据;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50m3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500 m3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100 m3不少于1组。⑵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该专业资质证书,供应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2、建筑门窗:同一厂名、商标和规格,按实际批量取样,其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内,要求送门窗的型材检验;建筑面积在2000 m2以上(包括2000 m2),要求其现作型材检验,检测合格后再送该门窗的抗风压变形、水密性、气密性试验检验,其“三性”试样制作规格统一为1500×1500mm一樘,附产品合格证。

3、防水卷材:同一厂名、商标和规格,按实际批量取样,其要求送样规格为1000×1000mm,2块,附产品合格证。

4、陶瓷砖:按实际批量取样,其送样要求为各型号、规格的陶瓷面砖或地砖各15块,附产品合格证。

5、建筑管材:按实际批量取样,其送样要求为各型号、规格的塑性给(排)水管材,取样截取15根,每根长度为400mm,附产品合格证。

二、见证取样及送检

1、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驻地代表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保持取样人的相对稳定。要求由施工单位取样送检,见证人监督全过程。取样见证人不得为没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建材的取样送检进行签证。见证人和送样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2、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验报告原则上其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可由施工单位领取,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必须由见证人亲自领取,并在检测单位建立的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上签字备案。

三、相关规定

1、各施工单位除钢筋原材(焊接)、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材料(试样)按原要求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外,对本通知涉及的预拌混凝土、建筑门窗、防水卷材、陶瓷砖、塑性管材等工程用材料也要按上述要求取样送检,做到先检验,后使用。各建设、监理单位有责任督促其施工单位执行本规定。

2、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我站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和《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文)处理。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市)质监站参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00六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关键字: 工程材料 送样 取样 混凝土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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