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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我们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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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4 18:3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对中国老百姓有什么影响?欢迎大家发表以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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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5 16:47:51 | 只看该作者
解读物权法:土地承包期届满按规定可继续承包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田雨)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农民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对此,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专家指出,这一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又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了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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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5 16:48:14 | 只看该作者
解读物权法: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杨维汉) 19日公布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法律应予明确。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应当规定可以抵押。

最终,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对建筑物抵押作出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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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5 16:48:39 | 只看该作者
解读物权法: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 田雨)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 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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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5 16:50:17 | 只看该作者
商业用房年限成为最大玄机?

此次物权法,最重要的是对住宅年限到期后的自动延期。而对商业用地,则未有涉及。

其实商业用地的年限与住宅用地的年限,同样都是我国房地产发展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共有制与不动产客观需要私法性质的法律给予保护的冲突中,一种过度性的安排。

当中国百姓几乎倾其所有去购买一套住房的时候,潜意识中都是作为一个祖传家业性的不动产在购买。农耕文明的中华民族对住宅有着等同于家业的潜意识。当住宅年限到期,真如现有土地出让条约所约定的那样,购买者所购买的只是使用权,土地应收回再次出让,或者延期需重新交费等,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此次中央主导通过物权法,是将亲民思想落了实,让中国最大批的百姓成为了有产者,从而奠定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商业用地同样取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由于之前与住宅是同样的性质,只是期限不同,因而存在将同住宅同样处理的假设。如今住宅已经“解放”了,而商业用地却未提及,就不得不让人感觉有将“不解放”的性质。生活常常就是这样的逻辑,两个同样的事物,当一个被肯定,另一个往往就带有被否定的的性质。既然商业未能同住宅同时获得“解放”,就说明中央对两者的认识有区别。

商业同住宅相比,一不是普通百姓最根本的需求,二是更含有公共资产的性质,三是城市中含金量最高的资产,政府不急于界定其购买者的所有权,至少保留了对这种性质的产权的控制权。联想到中国已经明显的大产业国有化执政思想,国家整体上仍将保持共有制性质,商业用地的所有权是否会被视为最重要的国有资产而予以保留,出让的将始终是使用权,就变为需要思考的命题。

明显的改变将会是,外国的投资基金是否依然会象以前的那样,出于人民币升值和赚取不动产增值的双重考虑,而大举购买中国的标志性商业物业,而不考虑购买的物业是否真正的拥有所有权?

对目前一些商业性质的用地建成住宅进行销售的项目,是否将思考会遇到更大的障碍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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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0:59:36 | 只看该作者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应该是一件好事,起码来说,我们每个人都住在一个不同的物业小区里,物权法第一次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限,这对业主的维权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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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22:40:08 | 只看该作者
影响肯定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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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0:50:10 | 只看该作者

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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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0 16:14:32 | 只看该作者
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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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3:55: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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