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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发表于 2008-5-23 2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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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主要符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
 第三章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要求
 第二节冬季保温设计要求
 第三节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第四节空调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四章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最小总热阻的确定
 第二节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第三节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处理
 第四节窗户层数、面积及气密性的规定
 第五节采暖建筑地面热工要求
 第五章围护结构隔热设计
 第一节隔热设计标准
 第二节围护结构隔热措施
 第六章采暖建筑围护结构防潮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第二节围护结构防潮措施
 附录一建筑热工设计计算公式及参数
 附录二室外计算参数
 附录三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
 附录四窗墙面积比与外墙允许最小总热阻的对应关系
 附录五名词解释
 附录六单位换算
 附录七本规程用词说明 主要符号 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量大面广的民用建筑在热工设计方面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功能要求,提高建筑物使用质量,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一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包括附设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热工设计。 高级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有正常温湿度要求的工业建筑,也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不适用于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
 第1.0.3条按本规程进行热工设计时,应同时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室外计算参数
 第2.0.1条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te,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2.0.1规定的方法确定。
 第2.0.2条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e,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确定。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te.max,应按历年最热一天的最高温度的平均值确定。围护结构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波幅Ate,应按室外计算最高温度te.max和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e的差值确定。 注:全国主要城市的te,te.max和Ate可按本规程附录二附表2.2采用
 第2.0.3条冬季太阳辐射强度取各地采暖期累年各月总辐射的平均值相直射辐射的平均值,通过计算分别列出各月南、北、西(东)及水平面上逐时(当地太阳时)的太阳辐射强度及昼夜平均值。 注:全国主要城市冬季太阳辐射强度可按本规程附录二附表2.5采用。 第2.0.4条夏季太阳辐射强度取各地历年七月份最大的总辐射和直射辐射日总量的平均值,通过计算分别列出各垂直面和水平面上逐时(当地太阳时)的太阳辐射强度及昼夜平均值。 注:全国主要城市夏季太阳辐射强度可按本规程附录二附表2.4采用
 第三章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及要求
 第3.1.1条为使建筑热工设计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下列规定将全国划分成四个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严寒地区(简称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10℃的地区。 寒冷地区(简称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高于-10℃、低于或等于0℃的地区。 温暖地区(简称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高于0℃,最热月平均温度低于+28℃的地区。 炎热地区(简称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的地区。 注:(1)累年系指近期30年,不足30年的取实际年数,但不得少于10年。 (2)炎热地区主要包括长江流域的苏、浙、皖、湘、鄂、赣各省,四川盆地和东南沿海地带的闽、粤、台三省以及桂、黔、滇的部分地区。
 第3.1.2条严寒地区的建筑应充分满足冬季保温设计要求,加强建筑物的防寒措施,本区不须考虑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第3.1.3条寒冷地区的建筑应以满足冬季保温设计要求为主,适当兼顾夏季防热。
 第3.1.4条温暖地区的建筑应兼顾冬季保温和夏季防热,结合本地区传统做法作适当处理。 注:当本区中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集中采暖时,应对该建筑物进行冬季保温设计。
 第3.1.5条炎热地区的建筑应以满足夏季防热设计要求为主,适当兼顾冬季保温。 注:(1)炎热地区中,日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30℃,累年平均超过15天的城市, 如南京、合肥、芜湖、九江、南昌、武汉、宜昌、长沙、赣州、衡阳、株洲、重庆等,建筑设计上应加强夏季防热措施。 (2)新疆的吐鲁番盘地,夏季极端炎热,空气干燥,但冬季寒冷,气温日较差和年较差均大于其他地区,建筑设计上宜加强围护结构热稳定性。
 
 第二节冬季保温设计要求
 第3.2.1条建筑物宜设在避风、向阳地段,尽量争取主要房间有较多日照。
 第3.2.2条建筑物的外表面积与其包围的体积之比应尽可能地小。平、立面不宜出现过多的凹凸面。
 第3.2.3条室温要求相近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第3.2.4条严寒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冷外廊和开敞式楼梯间;公共建筑入口处应设置转门、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宜设置门斗。
 第3.2.5条严寒和寒冷地区北向窗户的面积应予控制,其他朝向的窗户面积也不宜过大。应尽量减少窗户缝隙长度,并加强窗户的密闭性。
 第3.2.6条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物外墙和屋顶等围护结构应通过保温验算,保证其不低于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寒冷地区居住建筑不采暖地下室上面的地板,以及严寒地区居住建筑周边附近的底层地面应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
 第3.2.7条当有管道、壁龛等嵌入外墙时,应保证该处外墙的热阻值不低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 第3.2.8条建筑物,特别是装配式建筑物的外墙和屋顶的各种接缝,应加强防风、防雨和保温处理。
 第3.2.9条热桥部位应通过保温验算,并作适当的保温处理。
 
 第三节夏季防热设计要求
 第3.3.1条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取环境绿化、自然通风、建筑遮阳和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性措施。
 第3.3.2条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单体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并尽量避免主要使用房间受东、西日晒。
 第3.3.3条南向房间可利用上层阳台、凹廊、外廊等达到遮阳目的。东、西向房间可适当采用固定或活动式遮阳设施。
 第3.3.4条屋顶,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保证满足隔热设计标准要求。 第3.3.5条为防止潮霉季节地面泛潮,底层地面宜采用架空做法。地面面层宜选用微孔吸湿材料。   第四节空调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第3.4.1条本章第3.2.2及3.2.3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空调建筑。
 第3.4.2条建筑物外表面宜作浅色处理。
 第3.4.3条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向阳面窗户应采取遮阳措施。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的空调建筑,其部分窗扇宜能开启。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置门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第3.4.4条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3.4.5条间歇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空调建筑,其围护结构内侧宜采用重质材料。   第四章围护结构保温设计 第一节围护结构最小总热阻的确定
 第4.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窗户、外门和天窗除外)的总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不得小于按下式确定的最小总热阻;
 第4.1.2条当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中型或轻型结构时,其外墙的最小总热阻,应按下列规定附加: 对于容重800~120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附加10~15%; 对于容重500~800kg/m3的轻混凝土(如加气混凝土等)单一材料墙体或内侧复合轻混凝土的墙体,附加15~30%; 对于平均容重小于300kg燉m3的轻质复合墙板(如以岩棉、玻璃棉及泡沫塑料等作保温层,内侧为轻质材料的墙板,附加30~40%。 注:本条中规定的建筑物,一般不宜采用间歇供热,但当建筑物处于间歇供热热网中时,其外墙的最小总热阻应按下列规定附加: 对于容重为800~1200kg/m3,的外骨料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附加20—40%;对于容重为500~800kg/m3的轻混凝土(如加气混凝土等)单一材料墙体或内侧复合轻混凝土的墙体,附加40~60%,对于平均容重小于300kg/m3的轻质复合墙板(如以岩棉、玻璃棉和泡沫塑料等作保温层,内侧为轻质材料的墙板,附加60~80%。
 第4.1.3条凡已列入附录二附表2.1内的城市,其中的居住建筑,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门诊部等公共建筑,当采用Ⅲ、Ⅳ型围护结构时,应对其屋顶和东、西外墙进行夏季隔热验算,如按夏季隔热要求的总热阻值大于按冬季保温要求的最小总热阻值时,则应按夏季隔热要求设计。
 第二节围护结构保温措施
 第4.2.1条提高围护结构热阻值的措施: 一、采用轻质高效保温材料与其他材料复合而成的构件。 二、采用容重为500~800kg/m3的轻混凝土及容重为800~1200kg/m3的轻骨料混凝土作为单一材料墙体。 三、采用封闭空气间层或带有铝箔的空气间层。 四、采用多孔粘土空心砖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砖块。
 第4.2.2条提高围护结构热稳定性的措施: 一、采用复合结构时,内、外侧宜采用较重质材料,中间复合轻质保温材料。 二、采用轻混凝土单一材料墙体和屋顶时,内、外侧宜作水泥砂浆抹灰层。 第三节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及保温处理第4.3.1条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如嵌入墙体的混凝土梁、柱、墙体和屋面板内的混凝土肋,装配式建筑中板材的接缝以及外墙角、屋顶檐口、墙体勒脚等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应通过验算,并保证其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第4.3.2条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居住建筑和卫生要求较高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幻儿园、托儿所和门诊部等,在严寒地区,取φ=65%;在寒冷地区,取φ=60%。 二、一般公共建筑,不分地区,取φ=60%。 第4.3.3条围护结构中具有图4.3.1所列的热桥形式者,其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4.3.4条单一材料外墙角处的内表面温度和最小附加热阻值,应分别按下列两式计算: 第4.3.5条其他构造形式热桥的内表面温度,应通过模拟试验或电算方法进行验算。当其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可参照图4.3.2的形式作适当保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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