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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waterice 发表于 2008-7-16 09:30:34

《高规》适用范围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适用范围定为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和结构高层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的专门条款。考虑到有些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其层数虽未达到建筑10 层,但其房屋高度较高,为适应设计需要,此次修订中将房屋高度超过 28m 的民建筑也纳入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以下几条高规要求是否适用于建筑高度20m以下的建筑
在《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有关框架梁柱节点区混凝土的设计和浇注有以下的条文内容及条文说明:
——当柱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于梁、楼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对梁柱节点混凝土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第13.5.7条);
——高层建筑不同强度的梁、柱节点混凝土浇筑需要有关单位具体协商解决(条文说明);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框架的节点核心区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抗震验算;三、四级框架节点以及各抗震等级的顶层端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第6.2.7条)。
——凡是梁柱节点之混凝土强度低于柱混凝土强度较多者,皆必须仔细验算节点区的承载力,包括受剪、轴心受压、偏心受压等,并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条文说明)。


[ 本帖最后由 mywaterice 于 2008-7-16 10:48 编辑 ]

mywaterice 发表于 2008-7-16 10:42:21

没人回复啊。各位大侠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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