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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晨光人 发表于 2008-3-10 21:01:53

国家最新版施工合同协议书

合 同 条 款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主要工程内容:道路、排水、人行道
1.4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约定的范围
第2条    合同工期
2.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3合同工期:    年 月 日开工,施工总工期   个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等级:合 格
第4条    合同价款
4.1工程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5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施工合同;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的投标书;
5、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6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确保质量目标。(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规范)
第7条    图纸
7.1甲方2007年12月18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3套。承包商如要增加图纸,甲方可代为复印,复印费由承包人承担。
7.2乙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传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给甲方。
7.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1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8条    保险
8.1乙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除外)由乙方自行投标,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8.2乙方应以甲方和乙方双方的名义为本工程投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及投保金额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甲方和乙方的员工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8.3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投标人身意外险。乙方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标金额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员工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甲方也不对乙方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
第9条    工程监理
9.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理。
9.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主要职权:
9.2.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9.2.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查权,须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及时向乙方提供建议,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对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9.2.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9.2.4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
9.2.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9.2.6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范围内,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签证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9.2.7监理单位有权提出调换乙方工作不力人员。
9.3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9.4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9.5如果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10条    甲方代表
10.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理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10.2甲方代表的职权是:
10.2.1参与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投资。
10.2.2对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工程顺延的确认权。
10.2.3工程材料的确认分为产地确认和工程地确认。
第11条    项目经理
11.1乙方项目经理:梅红
11.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1.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条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11.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12条    甲方工作
12.1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等有关手续。
12.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12.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2.5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13条    乙方工作
13.1每月20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3.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
13.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3.4做好施工现场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自理。
13.5保护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交付甲方前清理平整场地,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6乙方自行解决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住房、膳食、交通、劳动保护及医疗工作酬金等,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本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拌和场地、渣土运弃、沿线住户相关协调工作;严格遵守《黄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第14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4.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4.2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14.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4.4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14.5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14.6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报请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14.6.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4.6.2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4.6.3不可抗力。
14.6.4工程师同意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5条    工程竣工
15.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    质量
1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检查和返工
17.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1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18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蔽和中间验收条件,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做验收前1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承认验收记录。
18.3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9条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黄石晨光人 发表于 2008-3-10 21:07:07

(续)合同

第20条 安全施工 20.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通讯线路、地下管线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自理。 20.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0.5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定处理。第21条 工程量的确认 21.1工程量的确认,由乙方申报,监理工程师会同乙方现场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按合同规定计价后签证,乙方将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上报甲方核实后,由甲方确认工程量。标内的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工程量,并由甲方代表确认。变更工程量,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⑴因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中设计工程总量未完成或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部分,按程序调减。 ⑵因设计变更或软基处理引起工程量增加工程总造价5%(含5%)以内的部分,不做调整;超过5%的,据实调整。 21.2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2天内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乙方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进度报表。 21.3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2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3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1.4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以及为确保工期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等费用,因乙方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本工程造价实行中标价为包干价,原则上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22.2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按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量上报进度,经工程师抽检审查,按《施工合同书》及黄开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支付进度款。 22.3因特殊原因进度款不能按时及时支付时,施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停工或消极怠工,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本工程项目。第23条 材料采购 23.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必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同意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和检验材料,乙方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清点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内容,因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3.2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给予顺延。 23.5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第24条 工程变更 24.1施工中甲方若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4.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同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24.4乙方在工程变更确认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理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进行: 24.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4.4.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4.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依据市场行情进行报价,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甲方确认后作为变更的单价。 24.4.4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4.4.5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7天内予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4.4.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25条 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5.2甲方收到竣工资料报告后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此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5.3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5.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第26条 竣工决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双方按照《施工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调整内容的要求进行结算。第27条 工程照管与维护 27.1在开工之日起,乙方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合同工程场地范围内进行施工,若外来单位和个人强行施工,乙方由责任制止、并及时报告甲方。工程的照管与维护直到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经甲方同意燃气、供水、电信等部门的综合管线施工及隧道的施工乙方应予密切配合,合理安排工期,指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7.2弥补损失或损害的责任在乙方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他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发生损失和损害,乙方均应自费弥补,达到合同要求外,乙方还应负责在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乙方失职造成的对工程的如何损失或损害。第28条 索赔程序 28.1索赔通知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 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甲方。 28.2当时的记录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认可是否系甲方责任,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乙方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乙方应允许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保存的确保记录,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记录的复印件。 28.3索赔的证明在根据规定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另一期限内,乙方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依据的理由。如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账目。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间隔事件内,送交继发的暂时账目的索赔理由。并在此索赔事件终止后 天之内送出最后账目。乙方还应将本条款规定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全部账目复印件送交甲方。 28.4 不合规定如果乙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则乙方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28.5 索赔的回复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 天内即未答复,也未对乙方作出进一步要求,由视为乙方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认可。 28.6 索赔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对乙方根据上述各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账目进行审查核实,在与乙方协商并报经甲方批准后,确认乙方有权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规定列入核签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后支付证书内予以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将此决定通知乙方,并抄报甲方。第29条 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的相应条款要求]。第30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预订工期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天给予乙方500-1000元的违约处罚。 2、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或工序质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除返工外,每次处罚500-2000元.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工期、质量难以保证时,甲方有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退,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4、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行选定施工队伍,其费用从乙方中标价中直接支付,每次对乙方处500-1000元处罚。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执行的,按合同的规定处罚。第31条 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向黄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2条 工程分包与转包 32.1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将依照黄石建管委[2006]61号文《黄石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否则,按违约处罚。第33条 民工工资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拖欠民工民工工资而与发生民工上访等事件,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对乙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拒绝乙方参加与甲方组织的工程招标。第34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第35条 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现金贰拾万元人民币的履约担保金。第36条 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的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37条 合同解除 37.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7.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37.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因乙方将工程转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这种情况发生时所做工程不予结算,履约保证金也不退还。第38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8.1本合同在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完工后,履约保证金部分可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退还。 38.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依然存在。 38.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第39条 其它 39.1本项目一经中标,应作为本企业的重要项目,投标书中指派的项目经理部专班常驻,现场要保持稳定性、连续性,负责施工全过程。按规定要明确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只承担本工程工作。 39.2中标人的材料、设备订购须经招标方现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能签订相应采购(供货)合同。 39.3工程用材料:钢材、木材、水泥、水暖管件、电气材料等均须由材质证明,所有材料进场时,均须得到监理方签字和招标方代表认可后方能使用。 39.4投标人必须逐一核对工程量清单,有掉项、漏项的项目,在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统一调整。 39.5中标后如再提出掉项、漏项内容一概由中标人承担,不再追加如何费用。 39.6如遇特殊情况或上级外事活动,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调整施工地点和施工时间,或者停工,乙方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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